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中级人民法院、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要求,省级层面确定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应于2020年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为此,省民政厅牵头对现行养老服务政策进行梳理,汇总形成《江苏省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见附件)。为做好组织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发布制度。各设区市、县(市、区)以本地养老服务实际需求为基础,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服务供给能力等因素,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制定并发布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
二、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事项。各设区市、县(市、区)在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时,要科学界定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内容,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范围并重点保障。突出基本养老服务的公益属性,明确界定政府与个人、家庭间的责任,做到目录之内事项以政府支出为主,目录之外事项以个人和家庭支出为主。在落实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责任的同时,督促家庭和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设区市、县(市、区)两级目录应涵盖省级目录事项,并结合当地实际,拓展服务项目、明确服务标准。
三、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实际需求,适时调整目录事项。原则上年度需调整目录事项的,应于当年度3月底前调整并发布。强化对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行服务指南、行为规范、质量承诺、服务记录追溯、服务绩效评价等工作制度,规范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目录事项落实到位。积极推进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规范评估行为,加强评估结果应用,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