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车行义律师
【案情简介】
马某注册成立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其操作模式:①通过亲友、同事“口口相传”,取得房主的信任;②“撮合”房主和出资人之间达成房屋抵押借款合同;③“主持”房主和出资人之间一系列法律文件的签署及履行(包括房产抵押登记、公证等);④“控制”并“取得”房产抵押借款资金;⑤“一手托两家”即支付借款本息和所谓“以房养老受益”。
由于公司的资金链发生断裂,遂案发。同时,众出资人则“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被害房主用于抵押借款的房屋即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被害房主所面临的是涉案房产或将不保、背负巨额财产损失的不堪后果。
【面临的司法“困境”】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主文近300字当中,只有“抵押房产”4个字。
公诉机关《起诉书》主文共计700多字当中,没有“房产”2字。
一审判决的“综合评判”“本院认为”“判决如下”共计2100多字当中,也没有出现“房产”2字。
【代理律师的“应对”】
(一)“明察秋毫”
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书》主文“洋洋洒洒”1600余字,仅在结尾处出现了“房产”2个字。此被代理律师惊喜地“捕捉” !
(二)“步步为营”
代理律师死死“咬住”《公诉意见书》中“房产”2个字,在2天内完成了《抗诉请求书》;由17名房主郑重地递交公诉机关并表达了强烈地请求抗诉意愿;成功促使其提出了本年度第1号《抗诉书》;《抗诉书》中,出现“抵押房屋融资”4个字。
(三)“工匠精神”
北京高院二审庭审。车行义律师亲自“坐镇”,与“刑民行交叉团队”宋建忠律师密切协同,围绕着代理的核心点“房产”,发表了长达10000余字的代理意见……
【北京高院的“刑民交叉”裁判】
北京高院二审裁定虽“驳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其中却采纳了代理律师“关于涉案房产”的意见,并“有针对性地专门对于涉案房产”在刑事裁判当中作出了共计189字的如下认定和处理意见:“对于被害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查,被害人为单纯追求高额利息,轻信马某、吴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所言,不认真审查合同及公证内容,致使钱款被骗,自身存在过错。
但本案中,也确实存在其他涉案嫌疑人的共同行为,致使被害人的房产被抵押并公证,因而面临被强制执行拍卖的风险。依照当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精神,对于在案查封的被害人的房产,应待协调相关司法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统一处理。”
【典型意义】
北京高院裁判当中的这189字,可谓“一字千金”。据此,本案的被害人之一---房主,可以有效地“阻击”出资人对于涉案房产提起的民事诉讼,最终实现“有效地挽损”。
北京高院的这一裁判,是国内首例“刑民交叉”的开创性裁判。截止该二审裁判之时,根据司法裁判大数据查询,在“以房养老”集资诈骗类刑事裁判文书当中“单独认定房产抵押的性质并确定房产的处理原则”的刑事案例,这在全中国是第一例。
在刑事案件当中,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充分而有效的法律保障,一直是难点和痛点。而在涉众型经济犯罪当中,又使该等难点更难、痛点更痛。其现状往往是办案机关“盲人摸象”,代理律师“隔空喊话”,裁判结果“夹生”,其后果不仅“案结,事难了”,甚至“遗患无穷”……
本案例既是“难能可贵”,也是“意义非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