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7日,民政部印发《关于推进深度贫困地区民政领域脱贫攻坚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快推进深度贫困地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用三年时间确保每个深度贫困县新建或改建1-2所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推动落实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政策,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人信息台账和定期探访制度,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2018年7月26日,民政部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的通知,将加大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养老服务等列为重点任务;进一步部署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养老服务,做好贫困地区农村老年人关爱保护工作。
◎2018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同时,支持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型养老服务发展,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开发农村康养产业项目。鼓励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
◎2018年10月17日,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印发《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改造行动计划》的通知,提出逐步开展面向低保、低收入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残疾人的无偿或低偿集中托养服务。到2020年,深度贫困地区每个县至少建有1个县级供养服务中心,护理型床位达到70%以上;对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超过50%;“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条件得到较好改善。
◎2019年4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提出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逐步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2019年8月21日,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明确自2019年起,实施为期三年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到2022年底前,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基本形成县、乡供养服务设施相衔接,布局科学、配置均衡、服务完善的农村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网络。
◎2019年9月5日,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从协调落实法人登记、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经费保障、推进社会化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2019年9月20日,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提出全方位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有效拓展农村养老服务,到2022年底前,每个县至少建有1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
◎2019年10月23日,国家卫健委、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全国老龄办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农村地区可探索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2019年11月19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地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精准聚焦重点对象、健全完善巡访措施、及时报告风险并进行干预、积极拓展关爱服务内容、加快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填报和应用等工作。
◎2020年4月1日,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优先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增强特困供养机构兜底功能,加快推进护理型床位的设置和改造,提高收住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服务能力。完善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信息完整、动态更新的全国留守老人基础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