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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费被少缴,劳动者究竟该如何维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24 浏览次数:100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并非按照劳动者的真实工资为基数申报并缴纳。有的劳动者在办理退休时,其养老金的领取额也因上述用人单位的违法操作而受到较大影响。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养老金合法权益呢?
 
 
实务中不少劳动者因操作错误,耗费了不少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即将退休或者已经退休的劳动者究竟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养老金权益?
 
一、不要直接以社保待遇纠纷提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
 
部分劳动者认为,养老金领取少了自然属于养老保险待遇受到影响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责任。因此有些劳动者直接以社保待遇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提起劳动仲裁或者予以起诉。当然这其间也包括一些代理律师可能存在误导。其实从律师业务角度而言,非劳动争议类维权同样可以获得相应收益,但是如果系故意的错误的引导当事人维权,则不仅涉嫌违法,也有违基本的职业道德。
 
然而实际上,劳动者对养老金领取金额较少产生的争议系基于养老金的缴纳及核算产生的争议。无论是对于尚未退休的劳动者还是已经退休的劳动者,该养老金的核算性争议均不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社保待遇纠纷。因为关于养老保险的核算及征缴是由社保征缴机构来具体负责,人民法院并非社保的管理部门,其无法通过判决的形式测算并确认出用人单位的相关缴纳义务是否正确。
 
 
实务中劳动者通过上述方式维护养老金权益的,往往被法院驳回。当然,这种情况并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所规定的情形。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并未给劳动者办理过社保登记,则已经退休的劳动者可以向该类用人单位提起关于社保待遇的劳动仲裁及诉讼。对于尚未退休的劳动者而言,此种情况也不适用。
 
 
二、如何向社保稽查部门依法投诉及操作要点
 
如上文所述,养老金缴纳及领取数额争议,本质上仍然属于行政征缴类法律关系的范畴。劳动者解决此类问题的最佳处理方案应当是先进行社保稽查投诉。
 
实施投诉的劳动者不限于劳动者是否已经退休。劳动者对社保稽查部门关于此项投诉的处理存在异议的,可以对社保稽查部门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者实施上述投诉时,应当注意提供一下证据及相关材料:
 
1.社保投诉申请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2.被投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合同或者工资收取记录等)
 
3.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证据(包括银行工资流水、收入证明、个税缴纳凭证等均可以做相关证据)
 
上述三项证据,对于第2项,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过劳动关系,则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形式进行劳动关系确认。对于第3项,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工资收入的实际情况,则很难成功完成本项诉求的成功操作。必要时,劳动者可以在搜集证据时委托专业律师做相关证据的调查或者整理。
 
 
三、及早维权,不要等到退休
 
虽然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的法定时效内仍然有权继续行使该项权利,但是用人单位的存续状态是决定用人单位最终能否为劳动者办理补缴、支付劳动者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关键因素。对于很多企业而言,尤其是民营企业,其生命力原本有限,虽然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此项权利,但是如果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已经停产甚至破产,则维权的意义已经不复存在。不仅如此,由于时间久远,劳动者维权的难度也显然会增加。
 
 
基于以上原因,劳动者拟维护自己的养老金权益或者其他社保权益的,要尽可能早些搜集证据材料,向监管部门申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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