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时发现,本辖区社区矫正对象中存在停发养老保险的情形。根据浙江省司法厅、财政厅、人力社保厅和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可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社区矫正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检察人员调取社矫人员相关证明
叶某,2016年12月2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缙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因其身患癌症,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在监外执行过程中,因社保中心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叶某养老保险停发,加上其本身身患癌症,无固定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
检察人员与社保中心对接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缙云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通过该县司法局调取相关材料,证明叶某一直在监外接受社区矫正,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同时,主动对接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帮助叶某重新办理养老保险领取手续。
当事人向检察人员表示感谢
“这下生活有着落了!”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的叶某露出了久违的笑容,“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检察官的关心,还是共产党好,让我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