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课堂 | 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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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期课堂就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分割作一简要介绍,一起听听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刘腊梅律师怎么说!
一、养老保险金与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所得的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针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此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在符合提取政策的情况下,依法是应当全部分割的。
二、离婚时,养老保险金与住房公积金在不符合提取政策的情况下,这笔钱该怎么分?
(一)养老保险金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明确未退休者的养老保险金虽然属于共同财产,但因不符合领取条件,是不能处理分割的。但是养老保险账户分为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如果当事人诉讼请求中要求分割的是养老金账户中由婚后共同财产缴纳的能够确定的个人账户中金额,那么该诉讼请求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二)住房公积金的分割。《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六项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因此可以明确,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并且当前也没有法律法规对未退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离婚时的分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办理案件时,会结合实际情况,由公积金经办机构或者当事人单位财务部门计算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后,判决给付另一方一半金额。
以上为离婚案件中关于养老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分割的一些法律规定。最后,希望广大朋友要明白婚姻生活的另一种常态是平淡,愿大家珍惜“上言加餐食,下言长相忆”的平凡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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