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近30年,确实能在一些单位存在着,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情况。单位往往抱着的态度是民不告、官不究的行为,很多情况就不了了之了。
很多劳动者本身对于社会保险也没有太重要的认识。很多人为了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往往也就忍气吞声了。很多人只有到达退休年龄才有勇气去追究单位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不可以得到补偿呢?
必须缴纳社保的规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这就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国家有什么惩罚措施呢?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如果没有按时参保将会被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标准是每日5/10000,惩罚的意味非常重。
社会保险征收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都有权力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不缴纳社保的行为。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于欠缴金额1~3倍的罚款,也可以做出行政处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些都是行政部门的事情,对职工呢?
职工有哪些权益可以维护?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可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也不会签订合同。可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及一个月内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那么应当自次月起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自劳动用工一年内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满一年以后则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双倍工资的情况支付就要终止了,同时也会计算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维权时效。超过之后会不予受理。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如果按照第38条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样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照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月工资又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是包含了加班费、年终奖等待遇的。
可是,到达退休年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里边有这么一条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了。
所以,给出来的建议是到达退休年龄以前,提出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超过退休年龄以后就没有经济补偿一说了。
没有经济补偿,有其他补偿吗?
一般来讲,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当然社保是由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的,劳动者也应当掏钱。
可是,关键问题在于劳动者已经超出了退休年龄。超出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属于不符合参保的人员范围了。这种情况下,国家规定是不允许补缴。
不允许补缴,职工就损失了养老金。当然,有可能是我们工作时间不满15年还领取不到养老金。但是,养老保险只要缴费,肯定能够产生一定的养老金待遇。所以,职工就面临着养老待遇的损失。这种情况下,职工应当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诉讼的方式,以无法补缴社保造成养老待遇的损失为理由,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一般来说,相应的损失是产生的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一定月数,10年或者15年。
不管怎样,没有参加社保的情况确实蛮亏的。毕竟退休以后养老金会年年增加,很多老人到了七八十岁能领了三四千元。还是建议劳动者及时关注自己的社保缴费情况,如果企业违法,应该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