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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机构延发养老金 可行政诉讼维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22 浏览次数:127
3个月前,我即到了法定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可经过我申请,社会保险机构却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向我发放养老金。
 
请问:我能否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读者 柳红茹
 
柳红茹读者:
 
你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
 
针对拖延发放养老金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相关法律等有着明确的规定。如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法第83条同样表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9条则进一步指出:“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原告未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即申请发放养老金,不是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只有经当事人依法申请之后,行政机关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定职责义务;只有对行政机关逾期不依法履行的行政不作为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未经先行申请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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