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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23 浏览次数:241
       3月23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工作,近日,我区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办法从4个方面完善了城乡居保补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一 是补助资金核算标准符合实际。办法规定,中央及自治区补助资金按照各地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实际发放的基础养老金数额核定,地方补助资金到位情况不再是核 拨补助资金的依据。说明补助资金的核定更加符合各地基础养老金实际支出情况,进一步明确中央及省级财政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应承担的事权及支出责任。

二是补助资金的结算办法便于操作。办法规定,采取“提前下达+据实结算”的办法结算补助资金。对于结余资金,不再要求扣回,而是允许地方结转使用,次年一并结算。

三是全额下达预算年度补助资金。每年9月30日前,中央及自治区财政以当年预算执行数为基础,同时参考上年度补助资金的结算情况,下达下年度预算。即在年初就将全年补助资金全额下达各地,提高了预算执行进度,有效减轻了各地财政的支出压力。

四是明确工作责任主体,强化财政的牵头职能。办法规定,各地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统筹县(市、区)的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报材料,并按规定时限联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对于未按时限规定报送申报材料,导致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不能按时审核,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不能按时下达的,由各地财政承担确保基础养老金的发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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