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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金投资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23 浏览次数:245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依法对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相关主体开展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实施监管,加强投资风险防范。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对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相关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应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
第五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开展调查或者检查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有效证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调查或者检查时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五条 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养老基金资产,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为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提供服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十七条 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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