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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20 浏览次数:95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3.340, -0.01, -0.30%)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1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3月2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12月31日止。
 
   §2基金简介
 
   2.1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2月13日,至披露时点不满一年。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4、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1、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2、业绩比较基准是根据基金合同关于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构建的。
 
   3.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12月31日)
 
   ■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15年2月13日,至披露时点本基金成立未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对比图
 
   ■
 
   注:基金合同生效当年(2015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未按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2015年2月13日)至报告期末未进行利润分配。
 
   §4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文批准,于2003年8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东为广发证券(16.01, -0.15, -0.93%)股份有限公司、烽火通信(24.100, -0.38, -1.55%)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15.210, -0.51, -3.24%)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拥有公募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QDII)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资格。
 
   本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资格审查委员会、战略规划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公司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24个部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监察稽核部、基金会计部、注册登记部、信息技术部、中央交易部、规划发展部、研究发展部、权益投资一部、权益投资二部、固定收益部、数量投资部、量化投资部、另类投资部、数据策略投资部、国际业务部、产品营销管理部、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分公司、互联网金融部、北京办事处。此外,还出资设立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子公司)、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参股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八十八只开放式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3135.410, -34.32, -1.08%)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竞争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主题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活期宝货币基金、广发逆向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改革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全指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中证全指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产规模为3300.24亿元。同时,公司还管理着多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组合和社保基金投资组合。
 
   4.1.2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
 
   注:1.“任职日期”和“离职日期”指公司公告聘任或解聘日期。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公司通过建立科学、制衡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分配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实时的行为监控与及时的分析评估,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在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方面,公司制度规定投资组合投资的股票必须来源于备选股票库,重点投资的股票必须来源于核心股票库。公司建立了严格的投资授权制度,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在交易过程中,中央交易部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综合平衡”的原则,公平分配投资指令。公司原则上禁止不同组合间的同日反向交易(指数型基金除外);对于不同投资组合间的同时同向交易,公司可以启用公平交易模块,确保交易的公平。
 
   公司监察稽核部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和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保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对银行间债券交易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投资组合和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并由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对交易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公司开发了专门的系统对不同投资组合同日、3日内和5日内的股票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再做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
 
   4.3.2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上述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通过对本年度该组合与公司其余各组合的同日、3日内和5日内的同向交易价差进行专项分析,未发现本组合与其他组合在不同的时间窗口下同向交易存在足够的样本量且差价率均值显著不趋于0的情况,表明报告期内该组合未发生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情况。
 
   4.3.3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有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
 
   报告期内,未出现涉及本基金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1)投资策略
 
   作为指数基金,本基金将继续秉承指数化被动投资策略,积极应对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指数跟踪效果带来的冲击,进一步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
 
   (2)运作分析
 
   报告期内,本基金跟踪误差来源主要是申购、赎回、成份股调整、等权和股灾等因素,其中股灾千股跌停和停牌相对影响较大;目前情况下,申购赎回因素对本基金跟踪误差的影响相对较小。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报告期内,基金建仓对基金业绩影响较大,其净值增长率为13.34%,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30.52%。
 
   4.5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2015全年市场呈现了快牛和快熊的行情特征,年中市场突发股灾,出现了千股跌停惨烈表现,随后持续的救市举措,A股市场信心得到了部分恢复,4季度整体市场保持了震荡向上的走势。从全年市场表现看,沪深300上涨了5.58%,中证500上涨了43.12%,中小300上涨62.39%,创业板上涨84.41%,养老产业上涨49.61%,指数基金中长期持有收益依然可观。
 
   2016年初,市场受到美元加息、人民币贬值、注册制改革预期、供给侧改革和大股东减持限制到期等众多因素的叠加影响,12月末1月初市场风险偏好明显降低,1月初整体市场表现不佳,市场依然未摆脱悲观情绪。展望未来,中国经济中长期看好,但短期依然处于调结构稳增长的痛苦转型阶段,同时国际经济形势依然不乐观,以及国内注册制和深港通等政策的影响,未来A股市场可能呈现震荡行情,风险与投资机会并存。
 
   养老产业指数主要包含了医药生物、传媒、消费和保险类股票,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未来养老产业基金具备中长期投资风格。
 
   4.6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公司设有估值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负责制定旗下基金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和估值程序,并选取适当的估值方法,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方可实施。估值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分管投研、估值的副总经理、督察长、各投资部门负责人、研究发展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和基金会计部负责人。估值委员会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会计部具体执行,并确保和托管行核对一致。投资研究人员积极关注市场变化、证券发行机构重大事件等可能对估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向估值委员会提出估值建议,确保估值的公允性。监察稽核部负责定期对基金估值程序和方法进行核查,确保估值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得以有效执行。以上所有相关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行业从业经验。为保证基金估值的客观独立,基金经理不参与估值的具体流程,但若存在对相关投资品种估值有失公允的情况,可向估值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各方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一切以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准则。
 
   本基金管理人已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由其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债券品种的估值数据。
 
   4.7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中“基金收益与分配”之“(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本年度未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合同规定。
 
   §5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托管人”)在对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未发现本基金管理人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部分未在托管人复核范围内)、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6审计报告
 
   本报告期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注册会计师签字出具了德师报(审)字(16)第P077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5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1334元,基金份额总额138,355,214.31份。
 
   2、本会计期间为2015年2月1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2月1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5年2月1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页码(序号)从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王志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窦刚,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晓章
 
   7.4 报表附注
 
   7.4.1基金基本情况
 
   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307号《关于准予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核准,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广发中证养老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发起,于2015年2月13日募集成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2月10日,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5,954,221.35元,有效认购户数为2,292户。其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4,264.79元,折合基金份额14,264.79份,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本基金募集资金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证养老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养老产业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于2016年3月23日已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批准报出。
 
   7.4.2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同时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若干基金行业实务操作。
 
   7.4.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2月1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7.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4.1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本会计期间为2015年2月13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12月31日。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 金融资产的分类
 
   根据本基金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本基金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贷款及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衍生工具投资(主要为权证投资)等,其中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衍生工具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衍生金融资产列报。
 
   本基金持有的各类应收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分类为贷款及应收款项。
 
   2. 金融负债的分类
 
   根据本基金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本基金将持有的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全部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各类应付款项、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于交易日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该等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予以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3)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 股票投资
 
   买入股票于交易日按股票的公允价值入账,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获得的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对价,于股权分置实施复牌日冲减股票投资成本;股票持有期间获得的股票股利(包括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及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获得的股票,于除息日按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数及送股或转增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股票数量。
 
   卖出股票于交易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卖出股票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
 
   (2) 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交易日按债券的公允价值入账,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公允价值不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
 
   配售及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于实际取得日按照估值方法对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认购成本进行分摊,确定应归属于债券部分的成本。
 
   买入央行票据和零息债券视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附息债券,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推算内含利率后,逐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
 
   卖出债券于交易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卖出债券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
 
   (3) 权证投资
 
   买入权证于交易日按公允价值入账,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获赠的权证(包括配股权证),在除权日按照持有的股数及获赠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权证数量,成本为零。
 
   配售及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而取得的权证,于实际取得日按照估值方法对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认购成本进行分摊,确定应归属于权证部分的成本。
 
   卖出权证于交易日确认权证投资收益。卖出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2. 贷款及应收款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为本基金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按交易日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入账,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于返售日按账面余额结转。
 
   3. 其他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为本基金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于交易日按照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于回购日按账面余额结转。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或基金管理人估值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或基金管理人估值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对于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所提供的估值确定公允价值,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如下:
 
   (1) 股票投资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为公允价值。
 
   本基金对于长期停牌股票的期末估值参照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12日发布的证监会公告[2008]3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若长期停牌股票的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经基金管理人估值委员会同意,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如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形成的流通暂时受限制的股票投资,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
 
   首次公开发行但未上市的股票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于同一股票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为公允价值;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处理。
 
   (2) 债券投资
 
   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作为公允价值。
 
   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以及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按成本估值。
 
   (3) 权证投资
 
   交易所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收盘价为公允价值。
 
   首次公开发行但尚未上市的权证在上市交易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则以成本计量。
 
   配售及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所获得的权证自实际取得日至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则按成本计量。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交易性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确定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本基金对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根据对计量整体具有重大意义的最低层次的输入值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层次可分为: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目前可执行该种法定权利,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7.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对应的金额。申购、赎回、转换及红利再投资等引起的实收基金的变动分别于上述各交易确认日认列。
 
   7.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指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事项导致基金份额变动时,相关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根据交易申请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已实现与未实现部分各自占基金净值的比例,损益平准金分为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 利息收入
 
   (1)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2) 除贴息债外的债券利息收入在持有债券期内,按债券的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扣除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逐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推算内含利率后,逐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
 
   (3)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在返售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计提,若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则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 投资收益
 
   (1) 股票投资收益于交易日按卖出股票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股票投资成本的差额确认。
 
   (2) 债券投资收益于交易日按卖出债券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债券投资成本与应收利息(若有)后的差额确认。
 
   (3) 衍生工具投资收益于交易日按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衍生工具投资成本后的差额确认。
 
   (4) 股利收入于除息日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
 
   3.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于估值日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确认,并于相关金融资产/负债卖出或到期时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当本基金申购对价中包含可以现金替代时,在本基金补足可以现金替代成分股票(或采取强制退款)之前,该股票估值日与申购日估值的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并于补入被替代股票的实际买入日或强制退款计算日转出计入其他收入。
 
   7.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2.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计入交易费用。
 
   4.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摊余成本在回购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计提,若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则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支出。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4.12 分部报告
 
   根据本基金的内部组织机构、管理要求及内部报告制度,本基金整体为一个报告分部,且向管理层报告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及计量基础与编制财务报表时的会计政策及计量基础一致。
 
   7.4.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7.4.5.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本基金自2015年3月17日起,对所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于2015年3月17 日,相关调整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超过0.50%。
 
   7.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4.6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2.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中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前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 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 对于基金从事A股买卖,出让方按0.10%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
 
   6. 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对价,暂免予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7.4.7关联方关系
 
   ■
 
   注:本报告期内无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7.4.8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8.1.2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7.4.8.1.3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股票交易佣金的计提标准:支付佣金=股票成交金额*佣金比例-证管费-经手费-结算风险金(含债券交易)。
 
   2.本基金与关联方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3.本基金对该类交易的佣金的计算方式是按合同约定的佣金率计算。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
 
   7.4.8.2关联方报酬
 
   7.4.8.2.1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7.4.8.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7.4.8.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与关联交易对手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基金管理人本报告期内持有本基金份额变动的相关费用按基金合同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支付。
 
   7.4.8.4.2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无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5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或约定利率计息。
 
   7.4.8.6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9期末(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9.3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无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无抵押债券。
 
   7.4.9.3.2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5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无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无抵押债券。
 
   7.4.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1)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接近于公允价值。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本基金对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根据对计量整体具有重大意义的最低层级的输入值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层级。公允价值计量层级参见附注7.4.4.5。
 
   (ii)各层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中属于第一层级的余额为 144,280,874.03 元,属于第二层级的余额为 3,932,077.20 元,无属于第三层级的余额。
 
   (iii)公允价值所属层级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分别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证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二层级或第三层级,上述事项解除时将相关证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级。如附注7.4.5.2所述,本基金自2015年3月17日起,对所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相关固定收益品种的公允价值层次归入第二层次。
 
   2. 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投资组合报告
 
   8.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8.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沪港通投资的股票。
 
   8.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及下项8.4.2、8.4.3的买入包括基金二级市场上主动的买入、新股、配股、债转股、换股及行权等获得的股票,卖出主要指二级市场上主动的卖出、换股、要约收购、发行人回购及行权等减少的股票,此外, “买入金额”(或“买入股票成本”)、“卖出金额”(或“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单位:人民币元
 
   ■
 
   8.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8.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8.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2.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2.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2.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2.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2.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9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9.2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9.4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
 
   §10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本基金于本报告期间成立,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2月13日。
 
   §11重大事件揭示
 
   1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2015年4月30日,包林生不再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副总经理。2015年5月23日,肖雯不再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副总经理。相关事项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2015年4月,李爱华先生不再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部总经理职务。上述人事变动已按相关规定备案、公告。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策略未发生改变。
 
   11.5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发生变更。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的情况。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交易席位选择标准:
 
   (1) 财务状况良好,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 经营行为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3) 具备投资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合规的席位资源,满足投资组合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4) 具有较强的研究和行业分析能力,能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公司提供关于宏观、行业、市场及个股的高质量报告,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殊要求,提供专门的研究报告;
 
   (5) 能积极为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信息交流和客户服务;
 
   (6) 能提供其他基金运作和管理所需的服务。
 
   2、交易席位选择流程:
 
   (1)对交易单元候选券商的研究服务进行评估。本基金管理人组织相关人员依据交易单元选择标准对交易单元候选券商的服务质量和研究实力进行评估,确定选用交易单元的券商。
 
   (2)协议签署及通知托管人。本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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