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企管发〔2016〕9号 索取号:AA9116003-2016-010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原《福利企业证书》三年有效期即将到期,现将本市换发《福利企业证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福利企业证书》换发工作,由上海市民政局统一领导,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负责实施,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换发新证工作。
二、换证范围
原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且2015年度资格认定年检年审合格的本市福利企业,均属本次统一换发新证的范围。
三、换证办法
1.凡符合换发范围的福利企业,将持有的旧证书正副本上缴至本区县福利企业管理部门,区县福利企业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审查,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换发新证。新证有效期为三年。
2.旧证书遗失的须递交书面报告,由区县民政福利企业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核准后方可领取新证。
3.新证内容须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相符。
四、日程安排
全市换发新证工作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结束。换证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20日—4月30日,区县民政福利企业管理部门核对系统数据、收缴旧证书,将汇总名单报送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
第二阶段:5月1日—5月31日,市民政局核准并换发新证。
五、换证要求
1.《福利企业证书》换发工作,要与年检工作相结合,凡未通过年检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新证书。
2.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与主管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稳妥的做好证书的换发工作,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3.各福利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主动地做好换证工作,自觉维护国家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严肃性。
4.经2015年度年检年审认定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在换证期间,如未出现违反政策的情况,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