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草案。此次修订,将《条例》由2006年的7章46条增加为9章63条,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三条红线”“四项制度”为主线,构建我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6月1日,新《条例》正式实施。
新《条例》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政策要求上升为法规要求。条例分别从取用水总量控制、水资源论证管理、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统一调度等方面作了规范。
为充分发挥法治引领作用,新《条例》修订过程紧密跟进全省“河长制”工作推进步伐,将河湖长负责制固化为法规要求并明确规定:“全省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体系,实行河湖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河湖长负责制。”
新《条例》为水资源管理改革创新保驾护航。新《条例》贯彻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明确了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同时,新《条例》从严规范了规划水资源论证要求,适应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要求调整规范了省市县三级的水资源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