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意定监护”,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老年人意定监护”纳入其中,这在法律制度上是一个创新。然而,这一本将极大改善老年人晚年照料窘境的制度,因缺乏实施细则指导且几无推广宣传,鲜有实践案例。
在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东城区社会组织指导服务中心的支持、帮助下,东城区85岁的张大爷及70岁的刘先生找到北京律维银龄研究与服务中心,这两位老人成了这个项目最初的“客户”。
养女未付分文赡养费侄女养老存法律问题
张大爷夫妇婚后多年未生育子女,便商议收养了一个女儿,可是含辛茹苦将养女培育成人后,养女对年老体弱的父母需要照顾之事不闻不问。不得已,张大爷夫妇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养女支付赡养费,最终养女同意每月支付1200元。可是,这一法院生效调解书在老伴去世之前也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养女几十年,张大爷至死亦未收过分文赡养费。
在老伴去世两个月之后,张大爷于今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这一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然而,胜诉似乎并没有让张大爷摆脱困境。因哮喘及左腿故疾,张大爷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去医院拿药、打针。在社区及街道的帮助下,张大爷已有最低生活保障及高龄补贴,但已往的亏空及身上的病痛让其难以为继。
庆幸的是,张大爷有多名外甥、侄女,打小受张大爷夫妇关爱的侄女张女士主动承担起了张大爷的生活照料义务。张大爷亦希望将自己的晚年托付于侄女,可该与侄女建立什么法律关系,却让张大爷及侄女都犯了难。“老年意定监护”公益服务在该社区宣传之后,社区工作人员便将张大爷介绍到北京律维银龄研究与服务中心。
北京律维银龄研究与服务中心,是由北京市民政局核准设立的专注于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公益机构,也是“老年意定监护”公益服务项目的发起者和主办方。
“这个项目旨在帮助老年人提前按照其意愿确定自己在失能之后的监护人,以充分保障其晚年权益。不让独居老人无人照料,不为失能晚年生活担忧,是该项目的核心价值所在。”北京律维银龄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卢明生律师告诉记者。
遗赠抚养难及时维权 “意定监护”解决难题
卢明生带领工作人员到张大爷住处详细了解情况后,张大爷面临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张大爷的生活自主能力逐渐消退,日后由谁主责照顾生活起居及买药送医问题;张大爷现在的居所属于平房公租房,设施简陋且有安全隐患,由谁来张罗装修及出资问题;被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女”仍不断挑起事端,谁来帮助张大爷维权;公房仍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日后谁来承继问题。
卢明生解释,在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前,遗赠扶养协议能解决张大爷的部分问题,即由谁来承担起张大爷的“生养死葬”职责,则张大爷的日后遗产由其继承。但遗赠扶养人并无监护人的职权,当被遗赠扶养人需要办理其他事务或其权益遭受侵害后,遗赠扶养人并无当然的代理权。社区及法律援助机构虽能为失能老人提供救济,但难以一对一时时关注到老人的切实情况,无法避免维权滞后的问题。老人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则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经过向张大爷及张女士释明相关法律问题,张大爷表示希望能确定张女士为自己的监护人,而张女士亦同意担任其叔叔的监护人。据此,卢明生帮助双方办理好《意定监护合同》,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以充分保障双方的权益。
卢明生还提到,意定监护人并非限定为一人,可以是数人。在刘先生办理意定监护时,卢明生则提出需要其补充提供意向的监护人。
刘先生的情况是这样的:其与妻子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两人几年前还因故办理了离婚手续。不过,两人分开一段时间之后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亦患有多种疾病的刘先生想确定其“前妻”方女士担任自己的监护人,方女士亦同意担任其监护人。不过,当了解方女士亦有慢性疾病可能恶化后,卢明生提出,仅方女士一人担任监护人恐怕还不够。万一方女士日后病情恶化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刘先生生活将陷入困境。
经了解,方女士有一侄子愿意担任双方的监护人,而目前还在国外不久将回国。为此,卢明生建议待方女士侄子回国后再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保障老人物质精神需求及时救济老人合法权益
卢明生表示,通过“意定监护”服务帮助老年人事先确定失能之后的监护人,具有以下价值:第一,解决养老困境,使其晚年生活有所保障;第二,重新建立类家庭关系,满足老人晚年精神慰藉需求,恢复正常生活;第三,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能帮助老人树立积极养老观念,乐观看待晚年。
张大爷的需求并非个例,失独老人、空巢老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或“啃老”家庭十分常见,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针对这些特殊养老家庭所带来的社会价值和深远意义更加值得关注。
卢明生认为,老年人通过“意定监护”而积极作出自己的养老规划,在近亲属或熟知的朋友中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有利于减少日后纷争及降低老人晚年权益受侵害无法得到及时救济的风险,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而近亲属及其他个人、社会组织积极担任老年人的监护人,有利于增进社会互信,发扬尊老、爱老社会风尚,促进关怀型社会建设。当然,意定监护的推广与落实,有利于健全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减缓日益严峻的养老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