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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01 浏览次数:241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应逐月按规定的缴费工资和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1、市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各类中介服务组织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1)缴费工资--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2000年7月至2001年6月,单位缴费比例为21%,最终达到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

  2、芳村、荔湾、越秀、海珠、天河、白云、东山、黄埔区,保税区和开发区的国有、集体企业(含参照执行国有、集体缴费比例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3、花都、番禺区、从化、增城市的国有、集体企业(含参照执行国有、集体缴费比例的单位)个人缴费比例调整为8%;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逐步降为20%。

  4、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含参照执行的单位和个人)、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新参保的私人注资总额超过50%以上的区街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11%、个人缴费比例8%。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工资以不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高于300%部分不计征。

  个人(雇工)以本人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40%缴纳;高于300%部分不计征。

  原按国有、集体缴费比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转为或重新注册登记为股份制企业或其它所有制(组织)形式的,仍须执行国有、集体缴费比例,不得转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对违反规定转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的单位,应予以纠正,并限期补缴其少缴的养老保险费。

  5、自由职业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均由本人缴纳,总缴费比例为19%。

  6、按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规定,原执行“位缴费22%、个人缴费6%”的,缴费比例调整为:单位按缴费工资总额的20%、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执行“单位缴费11%、个人缴费8%”的单位和个人,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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