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拟定和审核工作,督促检查保障措施的落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的征地数据、资料,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作为是否批准供地的必要依据;财政部门负责征缴社会保障费,协调落实由政府承担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把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土地面积标准由各市区统一规定)的人员名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乡(镇)政府(街办)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