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养老资讯>生活>正文

老人想住公办养老机构四个方面“能力”须过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15 浏览次数:67
 


  

  作为一种养老服务新模式,医养结合渐受欢迎。为了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做好前期准备,日前省卫计委联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详细说明了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的条件、内容、标准、程序等。
该《意见》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14日。◆评估条件
当地户籍人口中申请领取养老服务补贴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包括重点优抚对象、低保、五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高龄、独居和失独老人等;
当地户籍人口中计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散居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年人;
入住享受政府运营补贴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其他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老年人。
◆评估内容
身份特征 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户籍地、家庭住址、婚姻状况等。
经济状况 结合低保和社会救助情况,对评估对象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的调查评估,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和养老服务补贴相关政策,评估是否符合领取养老服务补贴或提供援助服务条件。
居住状况 通过对评估对象居住状况的调查,区分为孤寡、独居,与配偶、子女、亲友同住等状况,掌握评估对象的生活照护责任人及照护情况等。
能力状况 通过查看核实评估对象的健康证明等材料、与评估对象直接交流和主要指标的评估,作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能力等级判断。
服务意愿 通过与评估对象或其家庭成员面谈、走访,了解评估对象选择居家或机构养老的意愿。对选择居家养老服务的,区分为生活照料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紧急救助服务或其他服务等;对选择机构养老服务的,区分为生活自理服务、介助服务、介护服务。
◆评估标准
老年人能力评估主要依据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规定,从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等四个方面实施评估;身份特征、经济状况、居住状况的评估依据“五保”、“三无”、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办法进行资格评估。
◆评估组织 
老年人能力评估组织工作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实施,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无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的,可由县(市、区)民政、卫生计生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按照要求开展评估。各县(市、区)要设立评估复核小组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
◆评估程序
申请 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对照相关条件,向村(社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初审 村(社区)对申请信息进行核实,乡镇(街道)对评估对象进行资格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及时报请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安排评估。
评估 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评估机构(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要约定时间召集自理老年人进行集中评估,不能参加集中评估的另行上门评估。评估机构(组织)至少由3名评估员对被评估人进行评估,依据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列项打分,结合老年人的身份特征、经济状况、居住状况,提出养老服务建议和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意见,并填写《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已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评估由该机构直接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准后进行评估。
公示 经评估符合享受政府补贴条件的,填写《评估结果公示单》,在社区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本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市、区)评估复核小组申请复核。复核小组按规定程序复核后将结果告知本人和原评估机构,经复核评估等级维持原结果的,由申请复核人承担评估费用。
督查 市民政局委托有关机构建立评估质量督导体系,设立市、县(市、区)评估复核小组,对社会单位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如果发现本网站发布的资讯影响到您的版权,可以联系本站!同时欢迎来本站投稿!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