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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情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16 浏览次数:93
     根据《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文件,即日起参保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实收分配及待遇核定等业务。

  一、参保单位及职工有关业务

  1、缴费业务

   参保单位按核定缴费基数缴纳2016年社会保险费,办理人员增加、减少及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个人账户清算;已预缴的参保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费结算,先到社会 保险申报缴费大厅40-57号窗口打印缴费征集单,然后到三楼财务窗口进行实收分配;网上申报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将《2016年度参保人员缴费工 资申报表》送至40-57号窗口。

  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2%阶段性降至1.5%,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新费率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期限为两年。

  绿园区、双阳区、九台区的参保单位分别在绿园分局、双阳分局、九台社保局办理以上业务。

  2、待遇核定

  参保单位完成正常缴费后,按新退休审批流程申办2016年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业务。

  2016年企业病故退休人员丧葬抚恤金结算业务待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后另行通知。

  2016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原单位办理完失业保险缴费后,尽快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

  参保单位职工养老、失业待遇核定业务在社会保险待遇审核服务大厅(九台区的参保单位职工养老、失业待遇核定在九台社保局)办理。

  二、个体参保人员有关业务

  1、正常缴费

  2016年长春市、双阳区、九台区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5087元、3617元、3201元,个体参保人员可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110%、120%为基数缴纳2016年养老保险费。

  其中:选择110%和120%两个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高按100%基数的标准核发。

   缴费档次不变的个体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险卡直接在吉林银行网点完成缴费;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前需先到社保局个体分局二楼22-33号窗口办理变更后到 吉林银行缴费。其中:选择110%和120%两个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高按100%基数的标准核发。

  2、1-6月实现再就业的业务办理

  为避免业务集中,办事人员等候时间过长,社保局将采取分流方式为上半年实现再就业的个体参保人员办理缴费转出业务。再就业人员需持身份证、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按表中对应时间到个体分局二楼22-33号窗口办理。

再就业缴费分流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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