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均服务老人不少于40人
在建设规模上,我市要求,按照国家民政部、山东省民政厅有关规定,以及《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青民福〔2012〕4号)要求,每处床位不少于10张,不超过30张,每床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在 功能上,需能够提供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具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功能,配备有关服务设施、设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 短期托养、集中用餐、上门送餐、助洁助浴、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日均服务老人不少于40人。鼓励内设医务室、护理站,或与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 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同时,需要按养老机构标准配备护理员;配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职人员。社区小型养老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流程和制 度,建立日常服务台帐,详细登记老人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服务项目、服务时间等信息,有关服务信息经老年人签字确认后按月公示,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 监督。
与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助
在扶持政策上,我市规定,社区小型养老机构建设(新建 或改建)、运营、保险补助、税费优惠等,与一般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助政策。社区小型养老机构和护理人员,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家庭 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商业综合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享受商业综合保险补贴。
在民政、工商部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法人登记。设立许可 登记条件、程序按照《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民〔2015〕106号)等相关 规定执行。法人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执行。
我市要求,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小型养 老机构日常运营的动态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设立许可、规范运营和日常管理台账,将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和老年人满意度作为拨付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民政、财政部 门要加强对社区小型养老机构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取消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