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鼓励合办医护型、养护型养老机构
新政指出,公办养老机构是承担政府基本养老服务职能的保障性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光荣院、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设施。
公办养老机构要优先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失独、孤寡、高龄老年人以及其他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的供养、护理、照料等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兜底作用。
公办养老机构在完成应承担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后,可利用空余床位为社会其他老年人提供服务,服务价格差异化,服务收益应主要用于改进管理服务能力、维护日常设施设备等。
鼓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单位与公办养老机构合作举办医护型、养护型养老机构,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所占比例要提高到30%以上。
收费:公办养老机构要明码标价
新政指出,原则上,政府供养保障对象按照基本供养标准由政府实施供养保障;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失独、孤寡、高龄等老年人,由养老机构参照运营成本,本着非营利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其他老年人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面向社会经营的公办养老机构要考虑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服务成本,逐步实行全成本核算,按照不低于当地相当等级养老机构市场收费价格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公办养老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缴费地点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改革:四年后八成公办养老机构转制
烟台市将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运营机制改革创新,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公建民营等方式,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办养老机构。
按照计划,到2020年,全市80%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社会组织或实现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各县市区可保留部分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办公营,集中承担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
同时,鼓励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推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转型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新政要求,今后各县市区新建公办养老机构一般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运营,政府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扶持。
新政指出,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养老机构,一般应保留一定的床位用于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入住费用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代为支付。
保障:养老机构补贴按人头提高标准
新政要求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的政策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转。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与民办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扶持政策。
从今年起,提高符合条件的民办和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根据入住机构的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进行补贴,省市两级补贴合计从每人每月80元、150元、180元分别提高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20元。
为三无、五保供养人员提供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由当地政府按每6名保障对象配1名服务人员的比例,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补贴服务人员工资。上述补贴资金连续补助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