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保障对象分类入住机制
我市将建立保障对象评估登记和分类入住机制。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分别牵头制定本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以老年人经济状况和身体状 况评估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以增加入住养老机构的公开透明性为重点,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和公示制度,明确保障重点,确保公办养老机构职能落实 到位。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统筹安排本辖区经审核评估确认并登记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在当地各类公办养老机构就近入住。市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市属公办养老机构 接收申请入住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
规范公办养老机构价格(收费)行为。明确公办养老机构收费原则、项目及价格确定方式、程序,区分服 务对象实行不同的收费政策。原则上,政府供养保障对象(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和五保对象)按照基本供养标准由政府实施供养保障;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失 独、孤寡、高龄等老年人,由养老机构参照运营成本,本着非营利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其他老年人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将建立 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引导公办养老机构按照机构和服务等级实行分类分级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有需求、符合 条件的老年人能够享受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无养老许可机构将撤并关停
今后,各县市区新建公办养老机构一般应采取公建民营模式,建成后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运营,政府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扶 持。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可以在确保政府基本养老保障职能落实的前提下,引导现有公办养老机构逐步完全转制为企业、社会组织或实现公办民营,面向所有养老机 构择优购买政府基本养老服务。
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养老机构,一般应保留一定的床位用于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指导确定,入住费用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代为支付。
积极妥善解决老旧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问题,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土地证明等消防许可、环保等前 置证明的,由县级政府(管委)协调出具土地性质、房屋权属等相关证明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调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鉴定(养老机构负责委托质量 鉴定机构),环保部门协调完善环保手续,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确实无法取得养老许可的,要采取稳妥措施撤并关停。
补贴资金连续补助3年
各级民政部门将加强对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监督指导,对运营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或入住对象满意率调查连续两年低于80%的,终止运营补贴等政策资助,限期整改。
完善扶持保障政策方面,各县市区、市政府将研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的政策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转。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与民办养老 机构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从今年起,提高符合条件的民办和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根据入住机构的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 进行补贴,省市两级补贴合计从每人每月80元、150元、180元分别提高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320元。为三无、五保供养人员提供政府购买基 本养老服务,由当地政府按每6名保障对象配1名服务人员的比例,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补贴服务人员工资,补贴资金连续补助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