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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员工养老保险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03 浏览次数:238

  8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订“海南省城镇员工养老保险条例”。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同时《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将于8月1日起开始施行。

  据了解,国家规定自2014年10月起在全国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与企业相同的缴费标准、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启动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进程,并在研究推动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在此背景下,我省作出了如上所述的条例修订。中金网8月1日

   据了解,此次条例的修改有如下四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条例对参保范围作了重大调整,确认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删除有关“事企差”待 遇的规定;二是适应全国统筹的改革方向,对基金的保值增值、遗属待遇等内容,原则规定按国家政策(含即将出台的)执行;三是强化征缴制度机制建设,依法授 权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和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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