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银川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银川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0日
抄送:李守银副市长,市民政局。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处 2016年5月10日印发
银川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劳务报酬管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深入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国发[2013]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138号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5]80号)及《银川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二、劳动报酬构成
银川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人工资标准制定。其劳动报酬主要由岗位工资、薪档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绩效工资四部分构成。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从业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人技术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人岗位部分等级。依据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岗位、工人技术等级聘用不同的岗位等级,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从业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依据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岗位、工人技术等级年限,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从业人员的实绩和贡献。绩效工资分配方式、标准按照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执行。
4、津贴工资
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可参照执行国家批准执行的艰苦边远津贴。
三、正常调整机制
1、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从业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从业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根据国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养老服务机构适时调整从业人员工资。
四、考核管理
养老服务机构单位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实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重点考核思想品德、出勤和完成工作情况。月度考核须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未参评。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及各类奖项的发放和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五、社会保障
养老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失业保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相关人员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停止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六、经费来源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及相关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七、其他
公办养老机构在编在岗从业人员执行此办法。公办养老机构不在编从业人员,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查看附件>>
1、《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表》
2、《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
3、《管理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表》
4、《管理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
5、《技术工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表》
6、《技术工人薪级工资套改表》《普通工人薪级工资套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