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中央公布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这是我国连续第十二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共将惠及1亿多退休人员。
按照惯例,在国家确定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后,各地一般会在上半年出台相关文件。但今年上半年,各地迟迟没有动作。据报道,截至7月底,全国各省市区,仅上海明确宣布上调养老金,其他省份都没有下发正式文件。
另外,北京、天津、浙江等地的人社部门通过各种形式明确将于9月底发放到位。此次,我省明确了增发养老金的发放时间,给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
记者了解到,由于今年山东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所以此次将统筹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
山东养老保险费率不变 单位缴费比例继续18%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6.5%左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言人李忠说,本次养老金上调6.5%左右是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总体水平。
截至3月底,全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8.59亿人、6.89亿人、1.72亿人、2.11亿人、1.76亿人。1月至3月,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为1.21万亿元,同比增长14.7% ;总支出为9677亿元,同比增长12.8%。目前各省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都是8%,单位缴费比例上海是21%,山东和福建是18%,广东和浙江是14%,其他省份都是20%。按照要求,全国共21个省份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条件,山东不变。
7月1日起山东省三类人员断缴养老保险可补缴
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新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三类情形可补缴:其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之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在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上,《通知》也做出了要求:第一,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山东参保范围
(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