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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2016年个人补缴社保开始申请 12月15日截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5 浏览次数:11
       日前,记者从海阳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省、烟台市社会保险补缴文件要求,海阳市2016年度个人身份补缴社会保险已开始受理申请,有补缴意愿、符合条件的市民可向市人社部门申报,本年度补缴工作暂定于12月15日截止。

  根据政策,具有海阳市户籍,且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曾在海阳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为各种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具有海阳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本人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自2011年6月30日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该类人员应自补缴的时点继续往后按规定参保缴费至满15年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2011年7月1日至补缴时点之间,不得以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最多15年,自办理补缴时间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申请补缴的人员,补缴时间均不能早于1998年1月。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有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其本人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最早工作时间。

  个人身份补缴社保的,须同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作为累计缴费年限;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补缴年限的社会保险费,均以补缴时海阳市当年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补缴,补缴期间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认定为0.6。缴费比例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补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办理退休的条件包括,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参保人退休,按照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有关规定执行。补缴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如女性参保人员年满50周岁当月,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正规就业并按相应的险种、缴费比例参保缴费满10年,可适用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如国家发布新的职工退休政策,按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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