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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人大立法推动居家养老服务 不得擅自改变养老设施用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7 浏览次数:19
      新疆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其中,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规定进行处罚。

作为全国老龄化发展速度较快的城市之一,乌市养老服务行业发展缓慢,相关制度性规范较少,尚未进入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阶段。为有效解决现存问题,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结合目前居家养老实际情况,最终制定出该《条例》。

《条例》中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如利用社区托老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健康体检、家庭保洁等,并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片区管委会、社区工作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此外,《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有关法律责任,除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将被处罚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 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也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将由民政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处以一定金额的罚 款;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乌市居家养老的管理,不仅可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还可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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