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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力推养老服务“公建民营” 有效解决养老困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22 浏览次数:7
 

公办养老院难进、民营养老院价高,让许多老人犯愁。21日上午,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近日,广西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盘活公办养老机构的养老床位存量,加快现有养老服务设施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的软、硬件实力,解决养老机构“一床难求”与“空置率”等问题。

释放活力 有效解决养老困局

民政部门相关人士表示,长期以来,缺乏稳定的场所是机构养老遇到的最大困难。公建民营的模式能有效破解“公办不活、民办不稳”的困局。经营者投入资金,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添置了监护、医疗、康复、娱乐等设施改造,使入院老人生活更加舒适、安全。此外,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增加投入,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和知名度,从而吸引社会更多老人入院托养,激发了民营资本进入公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

据了解,2014年起,自治区民政厅启动了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各地养老机构公建民营项目已达40余家,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自治区民政厅于2016年初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该《办法》于7月29日印发,有效期为3年。

另外,记者从南宁市民政局了解到,2014年,南宁市申报成为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地区,而公建民营是其中最重要的项目之一。截至今年7月,南宁已有7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承包、委托、PPP模式等方式将设施运营权交由社会组织运营,完成公建民营改革。根据此前南宁市制定的《2016 年南宁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和核心区建设工作方案》,今年南宁市将继续落实全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服务业。争取今年全市新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 3家以上。

门槛颇高 需有医疗康复资质

《办法》中明确,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兴建的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养护楼、老年护理院、乡镇敬老院、五保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可以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将养老设施的运营权交由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

同时,《办法》中对公建民营运营方也作出了一系列的门槛要求。根据《办法》,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当优先选择具备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服务团队和医疗服务资源、资金雄厚的运营方。

运营方一般应当具备五方面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医疗康复或养老服务行业资质,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此外,实施公建民营必须履行报批程序,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运营方。

加强监督 制定风险防控机制

美好愿景之下,也有人担心:公建民营这种模式是否会导致福利变质、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对此,《办法》中明确了产权方、运营方和民政部门责任,制定了退出、续约、监管、风险防控等机制,加强对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监督管理。严禁运营方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从事核准范围外的经营业务。

《办法》还明确,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必须确保其公益性,发挥兜底保障和社会服务作用;确保养老用途不改变,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已经投入运营的公办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后,运营方应确保集中供养老年人的供养水平、服务质量、居住环境、康乐设施不低于公建民营前的水平。根据政府兜底保障的需要,双方应协定足够比例的床位用于接收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其他床位应优先满足本辖区内的孤寡、失能、高龄的社会老年人。

此外,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必须依法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得以养老设施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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