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奉某分别于2004年1月、1997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江永县某卫生院从事保洁工作。2012年12月31日,某卫生 院与王某、奉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此后,王某、奉某与某卫生院因社会养老保险费及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交纳问题产生纠纷。2013年5月14日,江永县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江永县某卫生院补缴申诉人的养老保险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江永县某卫生院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江永县人民法 院于2013年10月18日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江永县某卫生院的起诉。江永县某卫生院仍不服并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 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4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经执行干警多次做思想工作,终于2014年5月13日和解结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某卫生院拖欠两保洁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院依法裁定拖欠事实成 立,在执行干警多次做思想工作的情况下,该案终于和解,两保洁职工的依法维权之路,值得赞赏。当下,由于大多数被拖欠的农民工法律证据意识淡薄,往往未与 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造成维权困境。因此,在审理、执行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既要依法维处于弱势农民工方的合法权益,也要教育他们坚持走依法维权之 路,学习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