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从立法层面解决现行工伤赔偿问题。
应在全国人大层面制订一部工伤赔偿法,明确各方主体在工伤案件中的责任,不让建筑企业逃避责任。在确定工伤赔偿责任时,应以工作事实为依据,不要机械地通过劳动合同来认定劳动关系,建筑项目的既得利益者应对该项目建筑工人因工负伤或死亡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二、 对法律援助进行立法。建筑工人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援助途径获得维权帮助,但《法律援助条例》并没有明确将工伤维权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国务院关于解决 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由于 “农民工”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且上述意见并没有涵盖非农民工建筑工人,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建筑工人无法得到法律援助支持的情况。建议将工伤案件纳入法律援助 范围并在法律层面进行规制,明确建筑工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三、 改善现有普法宣传途径,进行针对性法制宣传。我国目前普遍采用讲座、咨询为主的法制宣传形式。建议一方面借鉴加拿大的“公共法律服务教育”体系,针对建筑工人实际法律需求提供普法宣传;另一方面利用媒体渠道进行法律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