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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31 浏览次数:61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根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 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 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 保险体系。


改革实施范围      


此次改革的范围包括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津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可以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及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20%,工作人员缴费比例为8%。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之和。


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按照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退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算并核定养老待遇,自退休审批次月起发放。     

 
“新人”养老金的计发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 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 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中人”养老金的计发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从2014年10月1 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 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 退休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 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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