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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法治民生的一个标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02 浏览次数:158

如何保障老人们的养老权益,不仅需要年关之际“归巢”的儿女们重视,这更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因为在今天,养老不再是私人领域的问题,它早已“溢 出”了家庭,对社会产生着越来越多面性的影响,从而成为一个具有明显公共意义的社会问题。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完善制度、改进工作,推动养老事业多元化、多 样化发展”,显然是针对当前我国养老面临的诸多现实困境而提出的。

伴随着城镇化、人口结构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特别是打工经济所带来的农村家庭传统组织生活功能减退等因素的影响下,一方面,家庭赡养老人的传统 在弱化、能力在下降;另一方面,随着老人们的经济收入、自理能力、生活状况等方面弱势的缓慢式显现,“老有所依”的缺失及精神赡养需求得不到满足,以对智 力退化甚至“失智”老人的骗老型“消费”等为手段的违法犯罪,都凸显了现行养老法律制度的缺失、养老机构等相关公共设施与社会化服务的匮乏,对老人获得社 会帮助权的实现产生负面影响。而这些现象和问题所折射出的赡养维权、养老的多元化社会支撑需求等方面的相关法律缺失,应当通过立法先行,从构建多元化养老 服务体系和完善现有法律制度两个方面进行修正。如此,才能够让养老的制度供给侧,成为以法治惠及民生的一个标本。

当前传统养老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居家养老的医疗、居家照护等基础性设施及必要的配套性服务严重不足,这种现象在农村更为突出。对此,应当在活化、优 化作为基础的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同时,构建一个以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的,多层次、多主体、多功能的主体群作为补充的多元化、社会化养老照护服务体系,有效 缓解老龄化社会的养老供需矛盾。具体的立法应当包括:一是促进养老服务市场的全面开放。引导、培育、激励民间机构,包括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及志 愿者等一切可以动员的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地参与养老服务,提供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二是吸引多元化资本的投入。规范、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项目、程序、 监督等环节制度建设的同时,通过设立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鼓励与政府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吸收各类资本投入到养老服务的产品供给中,拓宽相关经 费的社会化投入渠道。三是完善多元化的保障手段。包括规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医疗、护理、康复等专业知识的持续性培训制;相应考核及第三方评估 下的淘汰与触发式处罚退出制;养老机构运行管理的公开制;养老金管理的保值增值制等。

完善、细化现行法律制度,破解制度困境对养老所带来的被动,是当前的另一个焦点。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过于原则,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存在着盲 点,必然造成法律依据的粗疏性及法律适用不能满足实操需求,使得老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有效性被弱化。例如,认知障碍(或称之为“失智”)老人的权益保护,是 目前养老维权的难点之一。一项调查显示,近年来,与阿尔茨海默病患者有关的法律纠纷数量呈现逐步升高的态势。理财、保健品销售、电信诈骗,还有每一类骗局 经常花样翻新的不同变种,令事实上已经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们防不胜防。财产遭受损失,甚至因此而致贫的例子并非个别。同时,给老人精神上所造成的 难以启齿的痛苦,更令老人的病症加剧……对此,亟待立法明确:经鉴定为认知障碍的老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的认可,其交易行为无效。我国保护老年人权益最为直接的立法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其中只强调了照顾,而没有对老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方面的规范。目前保障认知障碍老人权益的唯 一参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将痴呆和精神病患者界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这里的 “痴呆”是一个非常模糊、过于笼统的概念,如果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案中援引该条,那么作为适用前提的认知障碍老人是否达到或属于痴呆的判定标准、判定程序等 均为空白,各地法院对认知障碍老人是否属于痴呆的认识也各不相同。因而亟待完善立法,以保障老人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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