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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敬老院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07 浏览次数:242
  

济南市民政局文件

 

 

 

济民发〔200813

 

 

 


关于开展敬老院规范化管理

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落实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和“济南民政十大民生工程”的重要体现。近几年特别是“满意在民政”活动开展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在抓好五保供养、推进敬老院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随着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的提高和敬老院规模的扩大,我市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水平亟待提高。为进一步提高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水平,现将开展敬老院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和商河县各选择当地2处以上敬老院。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根据各自情况自行确定。

二、试点敬老院选择条件

(一)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人数在100人以上。

(二)所在乡镇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

(三)敬老院建筑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法规文件的规定,配套设施齐全。

(四)符合敬老院建设“一镇一院”或“中心院”原则。

三、有关要求

从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入手,狠抓敬老院的内部管理,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实现敬老院工作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和服务优质化。突出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服务管理规范

1、膳食服务。供养服务对象的饮食应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做到整洁、卫生;每周有食谱,荤素、干稀搭配合理,注意膳食营养;要继续坚持“value="211" unitname="”">211工程,为敬老院五保老人每人每天提供2两精肉、1个鸡蛋、1袋牛奶;一日三餐适时开饭,保证开水供应;根据供养服务对象特殊需求或不同饮食习惯,可制作软食、流质及特殊饮食,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2、护理服务。敬老院对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分级护理制度。对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实行常规护理,提倡和促进五保供养对象自我服务、相互扶助,为行走不便的五保供养对象配备拐杖、轮椅等辅助器具;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特殊护理,对重病号实行昼夜值班服务;应注意对供养服务对象的心理护理,消除其心理障碍,保持其良好心态。

3、医疗保健服务。敬老院应设医务室或诊所,医务人员应具有执业证书或经过专业培训,并配有常规器械设备和常见病药物;及时了解供养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应定期进行健康查体,建立供养服务对象病历档案;经常组织供养服务对象进行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开展健身锻炼和康复活动;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防止疫病流行;对患病者要及时检查、合理用药、妥善治疗,不明原因的疾病要及时送医院确诊;对患有传染病的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进行隔离治疗;患大病、重病的要及时送医院治疗。敬老院要与当地专门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协作关系,提高处置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二)人员配置齐全

1、敬老院应按规定的人员编制、配额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比例不低于1:10

2、敬老院工作人员主要由主任(院长)、护理服务员、炊事员、卫生员、会计、出纳员、保管员等组成。

3、敬老院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素质较高,事业心强,有较强工作能力,有开拓精神,会管理、懂经营,热爱公益福利事业,热心为供养服务对象服务。

4、敬老院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1)热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事业,全心全意为供养服务对象服务;

2)具有中等专业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业务能力;从事医疗、护理、会计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

3)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和科学管理知识,善于协调工作人员之间、供养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创造团结、和谐的生活氛围,实现民主管理;

4)能组织供养服务对象开展适宜的文体活动和康复活动,科学安排供养服务对象的日常生活;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炊事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各项身体指标应符合健康要求。

(三)机构设置合理

1、敬老院实行主任(院长)负责制,负责敬老院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五保供养、敬老院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组织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3)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活力,改善供养服务条件;

4)加强班子建设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开展各种教育、培训活动。

2、敬老院设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供养服务对象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供养服务对象代表必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院务管理委员会是院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对敬老院进行监督管理的组织,对敬老院各项事务行使民主管理职能,日常工作可由供养服务对象推选的代表主持,也可由院长或其他行政人员主持。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讨论、通过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同时对机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2)研究决定敬老院的重要事项,讨论、审核并监督财务、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开支,审核供养服务对象的供养水平是否达到供养标准要求;

3)对敬老院领导、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参与对机构领导和工作人员工作业绩的民主测评;

4)组织供养服务对象开展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调解供养服务对象矛盾,活跃供养服务对象的文化生活。

建立健全供养服务对象大会、供养服务对象代表会议制度和院务公开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公布有关机构建设发展和内部管理的信息,接受全体供养服务对象的民主监督,鼓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自觉参与机构事务管理。

(四)规章制度健全

1、敬老院应确定管理目标,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岗位责任、人事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思想教育、值班请假、车辆设备、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目标、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服务。

2、敬老院应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强化治安教育和内部管理,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公共安全。

3、敬老院应保持环境卫生。生活区应平坦宽敞,干净整洁,无异味、无垃圾、无蚊蝇;生产区可视具体情况设置在院内或院外,但不应影响供养服务对象日常生活。室外环境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搞好环境绿化美化,保持院容院貌整洁美观;室内环境应保持整洁、干燥、卫生,无蚊蝇,无鼠害;卫生间应经常冲洗,无异味。

(五)财务管理规范公开

1、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供养资金和敬老院管理支出应分别建立专帐。

2、要合理明确划分饮食、服装、医疗等在供养资金中所占比例。

3、帐目要定期公开,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四、 工作步骤

(一)调研摸底、制定规划。各县(市)区要对当地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3月底前将试点敬老院名单报市局救灾救济处。

(二)动员部署、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在确定试点单位后,要按照试点工作推进计划,细化试点要求,落实试点建设的各项措施。

(三)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各县(市)区在敬老院规范化试点的基础上,要总结经验,进一步探索敬老院规范化管理的办法,完善各项运行机制,实现可持续运转。

(四)宣传试点、逐步推广。各县(市)区在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后,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介绍试点敬老院。同时,还要通过简报、工作会议、现场观摩等形式积极推广试点单位的做法,全面推进敬老院规范化建设。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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