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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2016标准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20 浏览次数:73
       近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要求,经吉林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吉林省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5元。

挂钩调整:采取与缴费年限挂钩和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的方式。

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在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5年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倾斜调整:以下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59元的,按59元计算。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此外,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由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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