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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管理员 将纳入事业编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23 浏览次数:233
       近日,该区出台《秀屿区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秀屿区敬老院经营与管理各项标准。

根据《办法》,供养对象入院供养,须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人和敬老院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后,方可入住敬老院。对不予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供养对象入院后,其实际生活标准,将不低于当地农民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70%,原有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代管,供养对象去世后,其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置。

《办法》规定,每个乡镇敬老院核定2名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纳入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并给予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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