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供养对象入院供养,须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人和敬老院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后,方可入住敬老院。对不予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供养对象入院后,其实际生活标准,将不低于当地农民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70%,原有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代管,供养对象去世后,其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置。
《办法》规定,每个乡镇敬老院核定2名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纳入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并给予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实行专户专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