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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居家养老:在家养老≠自家养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28 浏览次数:433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姜向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老年人仍然生活在家而不是养老院,生活照料还是靠家庭成员。很多农村和低收入的老年人在经济上还要依靠子女的帮助。老年人经济收入不足决定了子女养老的方式仍将存在很长时期。社会保障一般只起到保基本的作用,不可能解决全部的养老需求。

  北京大学人口所教授穆光宗:养老涉及多方面的老年生活支持,包括经济上的支持、日常的照护、重病与失能时的养护以及情感慰藉四个方面。对日常照护和情感慰藉等非经济保障问题,已经超越了“钱”的范畴,不是社会保障所能覆盖和解决的,需要自身的自理能力和子女的照顾。

  道义上,子女在养、护、医和爱无论哪个方面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责任的具体落实要与养老的能力相匹配。政策上,需要改善子女的赡养条件和能力,如给孝亲护理假或者津贴等。这样,子女所承担的家庭养老已经从“完全责任”转变为“有限责任”。居家养老就不仅是自家养老了,而是和社区养老、社会化照料不断融合的现代居家养老了。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家国:中国特别强调家文化。社会养老,无法取代那种对“家”的依恋。中国老人普遍有一种恋家怀旧的情结,年老时仍希望通过自己的双手为子女分忧。居家养老模式下,老人不必离开那个熟悉的环境,还可以继续为家做点事儿。此外,当前养老资金支付面临一些问题,养老金不一定能抵偿全部的生活支出,必须依赖子女的接济。

  记者:子女到底应该如何承担养老责任呢?“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规定里后,效果如何呢?

  姜向群:由于许多老年人自己有了一定的收入,子女在经济供养上只需起到一个补充的作用,更多的是承担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而两代人分居的情况就决定了子女需要经常探望老年父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此作了规定,即“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是适应新时代变化提出的要求。

  穆光宗:“常回家看看”的规定恐怕不会有什么效果。因为没有任何具体的惩罚措施和法律后果,就没有约束力。该回家的还是回家,不回家的还是不回家。另外,“常回家看看”是否就是履行了孝道也是可疑的。有的回家就是蹭饭“啃老”。

  王家国:“常回家看看”的规定推进了养老状况的改善。首先,老年人了解到,法律上存在这样一项权利,可以要求子女不得冷落自己。其次,越来越多的赡养类案件的诉由开始把“常回家看看”列入其中,老人也能借着审案“团圆”一次。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虽然尽量调解结案,避免对子女进行人身强制,但并不等于说这种规定不能有执行力。将来可以把不履行判决者,列入个人征信档案,与个人信用等挂钩。

  问 既然居家,社会不管行吗?

  没有社会、社区保障不行

  记者:居家的家到底含义和边界在哪里呢?就是守在自家的小屋里自己管自己吗?

  姜向群:居家的家更多的是指老人居住的小环境,不仅是自己居住的房间。传统的家庭养老不仅是住在家里,而且养老的一切资源都是来自于家庭。居家养老需要有社区、社会的配套保障和服务措施,否则居家养老是难以实现的。

  穆光宗:居家的家包括了“住宅之家”和“住区(社区)之家”两重含义。应该是“关上门是小家”而“打开门是大家”这样一个有分有合、有小有大的居家格局。

  王家国:居家养老不是自家养老。自家养老是私力养老或自力养老,而居家养老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养老,这种居家养老模式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支撑,由社会专业机构与人员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

  记者:目前空巢老人现象越来越多。在居家养老中,社区、机构可以为家庭提供哪些服务和帮助呢?

  穆光宗:居家养老的老人可以做如下分类:活力老人、慢病老人和失能老人;夫妇空巢和独居空巢;低龄空巢和高龄空巢,等等。他们对社区服务的需求既有一致性也有差异性;既有对服务的刚性需求,也有弹性需求;既有对服务的有效需求,也有无支付能力的需求。社区、机构可以为居家养老提供如下服务和帮助:饮食、照顾、就医、老年大学等等。

  王家国:居家养老逐渐流行,除了因为它是更适合中国“家”文化背景下的“叶落归根”式的养老选择,也是因为它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远超过传统的家庭自力养老。

  居家养老的服务可以归纳为“一个主线、五个落脚点”,即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线,包括生活起居、文化活动、精神关爱、医疗服务与日常照护等。有养老服务需求的人可以自主选择服务内容和项目,并交付相应的费用,享受签约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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