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此次享受待遇调整的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此次调整标准分为定额、挂钩和倾斜三种,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
1、定额调整。主要体现社会公平和制度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挂钩调整。主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分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比例,均按退休人员2015年底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8%确定。其中,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企业退休及退职人员分别需扣除33元、23元的地方补贴。
第二部分,根据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特点,采取不同的挂钩办法。其中,企业退休人员根据本人缴费年限长短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的缴费年限确定月增加额,15年及以下设一档,月增加额为25元,15年以上每5年设一档,月增加额相应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本人职务层级不同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以57元为基数乘以不同的调整系数确定月增加额。
3、倾斜调整。主要向高龄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高龄人员,对企业继续分三档执行,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增加70-74岁的档次,实现两者档次的统一。同时,统一今年倾斜的标准,即:70-74周岁(194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75-79周岁(194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0元。80周岁及以上(193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0元。(年龄均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人员的实际情况,将以往年度倾斜的累计标准予以补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月增加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