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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出台敬老院管理办法 优化绩效考核提升服务水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29 浏览次数:2802
       今日,记者从江津区民政局获悉,江津区下发了《重庆市江津区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敬老院管理工作,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据悉,《办法》共分七大章,二十六条,最大的特点是建立绩效工资考核发放长效机制。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为当年度重庆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占工资标准的75%,绩效工资占工资标准的25%。基本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纳入全区绩效工资总量,根据敬老院工作班子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办法》指出,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镇(街)考核和区民政局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敬老院工作班子的年度考核由每个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构成,班子年度考核得分为每个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3个等次。

    敬老院绩效工资总量的发放根据敬老院工作班子的考核等次分类,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组织发放。各镇街根据敬老院所得绩效工资总量结合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发放每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办法》同时对工作人员的招聘、管理、辞退等方面做了详细的阐述。

    区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建立绩效工资考核长效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体制上根治吃“大锅饭”的诟病,让工作实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获得更多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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