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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养老机构 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4 浏览次数:2721
       为了推动养老事业发展,我市将加大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对已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类),按照实际使用床位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加大融资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实行自主定价和税费优惠政策。

按实际使用床位数给运营补贴

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末,全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 77.1万人,占总人口22.3%。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居于全省第三位。

目前我市有民办养老机构近200家,养老床位上万张。为了推动我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类)发展,我市不断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对已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类),按照实际使用床位数量给予运营补贴,每张床位每月125元;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按照实际使用床位数量,分5年给予每张新增床位每年400元的建设补助;为“三无”失能老年人和城镇低保失能老年人提供规范化服务,对实际使用床位,每月每张床位补贴400元。

加大融资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加大融资担保扶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机构,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养老机构模式。

加大贷款贴息支持。对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机构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机构达到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可享受50%贷款利息的贴息。

自主定价和税费优惠政策

完善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除对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管理外,其他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

加大税费优惠力度。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取得免税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型养老服务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扶持。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实施优惠的水电气热收费政策。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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