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要求,通知下发前居住(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情况,由各地民政牵头,规划、建设、房管、老龄、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积极配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各地要在2016年12月20日前完成清理检查工作,对未按规定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自通知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整改。
建设用地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应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优先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配建要求
●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大型住宅开发项目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适当集中配置。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要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符合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设施。
其他规定
●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无障碍率要达到100%。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场所要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水、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有初装费的半价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