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整标准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原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59元的,按159元调整增加。在普调基础上,对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对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养老待遇支付核定及发放工作流程,从2016年9月起,统一全省养老待遇发放时间,以后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