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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减负也要为职工维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24 浏览次数:8842
      国务院决定,从5月1日起两年内,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这是在去年已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社保费率的基础上,再次降低“五险一金”缴费,目的就是让企业多卸一点负担,让职工多拿一些现金。据初步测算,此举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多亿元。
   “五险一金”,指的是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要是由企业和职工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来共同缴纳。在很多地方,这一比例已占到职工工资的40%以上。其中,企业又负担了这40%中的绝大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也就是说,职工本人的工资总额是“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至于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
    如果所有用人单位都遵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的话,企业社会保险这一块的负担确实不轻。但事实并非如此。据笔者调查,特别是外资企业和中小民营企业绝大多数都不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而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也就是说,不管职工实际工资有多少,都按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很多民营中小企业以及超市、餐馆等个体工商户雇主,根本就不给雇工缴纳社会保险。何谈社会保险费负担过重?
本人在江苏省苏州市一家有4000人左右的大型台资企业工作近20年,从1997年全面推开社会保险开始至今,目睹了公司一步一步被动执行国家关于社保政策的全过程。从1997年刚开始时,只给公司高层骨干按缴费基数下限缴纳社保;到2000年以后,逐步放开到技术员和基层班组长以及优秀作业员;到2008年左右后是凭员工本人自愿;从前几年开始是只要试用期满公司都要参保;至到如今公司也只给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办公室部分白领按照他们的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纳,其他人员一律按照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60%即2697元/月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缴纳,全集团公司能享受到按自己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待遇的员工不到10%。其实,全集团绝大多数员工的税前月工资总额都在5000元以上。从中不难算出,我们公司一年向国家应缴而未缴的社保费至少在4000万元以上。保守估计,全国每年应收而未收到的社会保险费恐怕远远不止1000亿元。我们公司执行国家社保政策相对来说还算比较好的,前面我说过很多民营中小企业以及超市、餐馆等个体工商户雇主,根本就不给雇工缴纳社会保险,我的很多在其它中小私营企业工作了很多年的老乡、朋友,根本就没有参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企业减负的同时,也应该大力查处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企业。将应缴而未缴的部分收上来,即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能充实国家社保基金账户结余,提高社会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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