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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老人被超市员工撞伤获赔6万元 法官:维权索赔要适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24 浏览次数:6800
          近日,合肥各级法院审理了多起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记者梳理后发现,老年人在公共场所遭遇到的意外伤害越来越多。虽然可以起诉管理者索赔,但管理者承担的责任有限。法官提醒老人,外出时应谨慎,注意自我保护。

老人被员工撞伤 超市应担责

75岁的郑大爷在合肥一家超市购物时,在选购商品的过程中,被超市员工不慎撞倒摔伤。郑大爷出院后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超市对郑大爷所述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索赔金额过高。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最终由超市赔偿郑大爷各项损失6万元。

法官点评:郑大爷在正常购物过程中因超市员工的疏忽而摔倒受伤,超市依法应当对此而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养老院属公共场所 负有管理责任

去年初,年近七旬的胡大爷将自己入住的养老院诉至法院。据胡大爷诉称,事发时他想下床如厕,在数次呼唤护工未果的情况下只得独自起床,因地面湿滑不慎摔伤,因此,他认为养老院未能尽到安全护理义务。对此,养老院方面辩称胡大爷不慎摔倒与养老院及其工作人员无关,且事发后,养老院及时将其送医并通知其子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养老院作为社会公共机构,对入住老人的日常生活情况有进行了解和照顾的责任和义务,应采取妥善方式避免老人发生意外。故依法支持了胡大爷的诉请。

法官点评:养老院既是公共场所,也是经营场所,负有管理责任,必须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提醒

维权索赔要合法适当

“老人维权时一定要有理有据,对于自身有无过错要有正确的判断,提出合法适当的索赔要求。”蜀山区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童广飞提醒,法院在审判时不仅要看管理者履行义务的程度,也要看老年人是否存在过错。出事后,老人一定要树立证据意识,要保留好受伤原因及诊治过程的核心证据,否则一旦证据欠缺,或将导致诉讼失败的后果。

肥西县法院民一庭庭长苏绍军表示,很多老人及其亲属由于对事实认识不清楚,出现了“漫天要价”等过度维权的现象,所以对于法院判决结果与索赔要求之间的落差往往不能理解。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说老人只要摔倒了,管理者就要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责任,而是在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因此,老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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