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时间
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9日废止
■借款人的购房日期在2016年12月30日之前的,按原政策执行
■在2016年12月30日(含当日)之后的,按本通知执行
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这些没变化
■最高限额
首套60万、二套40万、三套及以上停止发放
■额度计算
按照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所购房款一定比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最高贷款限额四方面因素分别计算,以其中最小值为借款人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
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最长30年,私产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