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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领取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0 浏览次数:511
 
事项名称 领取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2年8月2日宁政发[2012]115号)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八)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办事部门 市人社局 服务类型 其他
联系电话 5555145、5555124 事项性质 非行政许可
办理地点 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177 号b1厅
申办条件

 

已参加工伤保险且参保单位足额缴纳工伤育保险费

 

前置条件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所需材料 1、《银川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确认表》;2、《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因工伤残等级评定表》;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内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单位/个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下载  
办理流程

 

受理(1)-审核(18)-办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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