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因工伤残职工区外转诊转院医疗费用报销 | ||
办理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2年8月2日宁政发[2012]115号)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一)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三)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第二十六条(二)工伤职工需转院到自治区外就医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9月1日宁人社发[2014]76号)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确因伤情需要转区外康复机构进行治疗的,应经自治区工伤康复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报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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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部门 | 市人社局 | 服务类型 | 其他 |
联系电话 | 5555145、5555124 | 事项性质 | 非行政许可 |
办理地点 | 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177 号b1厅 | ||
申办条件 |
已参加工伤保险且参保单位足额缴纳工伤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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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 工伤职工需转院到自治区外就医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手续,报市医保中心备案;转区外康复机构治疗的,报自治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 ||
所需材料 | 1、《银川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确认表》;2. 《工伤认定决定书》;3. 《银川市因工伤残职工区外转诊转院审批表》;4 .医疗费 :⑴门诊:①门诊医疗费用收据、②门诊病历;⑵住院:①住院医疗费用收据、②出院证、③住院费用明细清单、④住院病历复印件(使用内置材料必须提供材料产地证明相关资料,如产品条形码等)。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单位/个人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附件下载 | |||
办理流程 |
受理(1)-审核(18)-办理(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