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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新员工入职就住院,未参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谁承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0 浏览次数:59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内,新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保。因为在入职新单位前,原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停保手续,对于新单位参保不存在客观障碍。所以,在这期间造成劳动者的医保待遇不能享受的责任,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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