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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对公积金缴存规定修订困难企业可降低缴存比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12 浏览次数:357
 根据征求意见稿,按照现有缴存规定,因连续亏损2年等情况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此次修订将现有规定中连续亏损2年才能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条件,调整为亏损1年即可申请。

深圳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非深圳户籍职工离开深圳时可以通过销户提取将公积金账户余额取出,但其中部分职工到异地工作后可将深圳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转出至异地公积金账户,在异地继续缴存公积金。

根据职工的实际需要,此次修订新增相关条款规范职工公积金账户异地转出,进一步明确了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时,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出申请表》和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转入证明原件。

另外,此次修订进一步扩大了缴存主体范围,增加了港澳台人士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并明确了港澳居民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士持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即可和深圳职工一样,在深圳缴存公积金,并按照规定提取公积金、使用公积金贷款,为在深圳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人才创造更好的安居环境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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