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确认事项:对符合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参保职工,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和待遇审核手续。
二、行政确认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
2、《湖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3、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43号):“第五条企业职工凡没有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三、行政确认条件:
1、缴费年限是否满15年;
2、男性参保人员正常领取养老金资格年龄是否满60周岁;
3、女性管理岗位、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合同制女职工正常养老金领取资格年龄是否满55周岁;
4、女性一线生产(服务)岗位正常养老金领取资格年龄是否满50周岁;
5、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女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保,按照湘人社发【2015】4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的女职工年龄是否满50周岁;
6、拟提前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满足以下相关条件:
(1)因病提前领取养老金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男性参保人员满50周岁,女性参保人员满45周岁;
(2)国有企业特殊工种拟提前领取养老金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或从事井下、高(低)温工种满9年,或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处作业满10年,且男性参保人员满55周岁,女性一线生产(服务)岗位参保人员满45周岁,女性管理岗位参保人员满5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