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古冶区人社部门多年前的“承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这种“承诺”具有哪些法律意义?因政策变动导致政府“承诺”无法兑现,民众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张永理表示,当地人社部门宣传承诺的内容是依据当时该省相关规定执行的,且针对的对象也主要是灵活就业的市民。“下级部门制定和发放社保宣传册既是宣传政策法规的行为,也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履行社会保险扩面的手段。”他认为,古冶区人社部门多年前的“承诺”应当认定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据央广网报道,古冶区人社部门对于“再等五年”的解释是,根据河北省政府1998年47号文件,当时当地女性执行50岁退休标准,而2006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再次发布文件,要求灵活就业女性按55岁退休,但没有对1998年之后参保人员提出过渡方案,导致他们无法兑现承诺。
对于古冶区人社部门的解释,张永理认为,这种根据政府政策进行的“承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公民基于对政府及其政策的信任和自己的需求才在政府职能部门的宣传和引导下参加养老保险,是政府和政策公信力在社会层面的体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则认为,古冶区人社部门的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政府承诺,涉及到政府的诚信问题。“对于相信政府承诺,且基于承诺建立起合理期待的公众,应当按照当时对自己有利的承诺主张权利,原政策的合法既得利益和合理期待都应该得到保障。”他认为,社会要弘扬契约精神,政府必须率先垂范。“公民因为相信‘50岁退休’的政府承诺,且持续缴纳了相关费用,那么到了50岁时就应该依法享有这个权利,政府也应当提供相应的便利。”
那么,面对因政府政策变更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作为政策影响被动接受者的民众又有哪些权利救济手段?张永理表示,市民可以通过申请复查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参保者,也不在于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而是省级政府的政策变动在衔接上存在问题。”他认为,基层政府可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办理,或按照保龄、数额等综合性指标制定激励性措施和过渡方案。
刘俊海也坦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公民个人而言成本太高,并不利于问题的有效解决。政府应当对自己的承诺保守信用,如果政府对承诺“言而无信”,就可能导致政策出台后丧失威信力。“本着建设法治政府、民本政府的初衷,政府也应该践行承诺,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古冶区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连续缴费已满15年的参保者,已经达到申领养老金条件中对于参保年限下限的规定,因此可以停止缴费,年满55周岁后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