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
未定身后事 分家吵翻天
王大娘生前是河北区的一名小学教师,2010年因病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老伴儿也早在2001年就去世了。王大娘有三个子女,2013年,王大娘原工作单位按照住房政策,给予其各方面的房屋补贴款75120元。接到领款通知后,三姐弟对母亲这部分遗产分配问题产生分歧,导致王大娘的补贴款迟迟未领取,二妹起诉大姐请求依法继承该补贴款,二妹继承2.5万元,三弟继承3.5万元,大姐继承1.512万元。
三姐弟身体状况都不好,大姐患脑出血卧病在床,二妹也主张曾身患脑出血身体欠佳,三弟为精神一级残疾。经多次调解未果后,法官认为,作为原告的二妹虽自称身体状况亦欠佳,但是三姐弟中身体状况最好的,其多于大姐分配遗产的主张理由和证据欠充分。三弟的代理人主张三弟系精神病人且身有疾病应予多分,但结合三弟及大姐现今身体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该笔住房补贴款仍以姐弟三人平均继承为宜,并以此作出判决,三人均服判。
案例分析:
最好订立遗嘱有效行使财产处分权
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表示,老年人最好订立遗嘱,有效行使财产处分权,使自己的真实意愿得到实现。需要提示的是,财产界限要清楚,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的财产被保姆、再婚配偶等擅自侵犯的也屡见不鲜,对于这种情况要注意加强防范,在赠送或者转让财产时,应当向相关法律人员咨询并慎重行事;要做好书面约定,不要随意按手印、签名。
案例
啃老
蜗居难自立 父母告“阿斗”
崔大娘和丈夫1986年生下儿子王某,夫妻俩对这个独生儿子疼爱有加。高中毕业后,王某就一直闲散在家,也不出去工作。因儿子结婚无房,父母就让儿子儿媳与老两口一起挤在一个小偏单里,几口人靠两个老人的退休费维持生计。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矛盾持续增加。父母对婚后仍不思进取的儿子忍无可忍,被逼无奈,提起诉讼,要求儿子腾房,以达到促使其自食其力的目的。但是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因子女没有腾房条件,审判人员多是对子女进行教育,摆明事理,督促其自力更生,缓和家庭矛盾。
案例分析:
父母应从小培养孩子独立意识
老年人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或受传统观念影响,面对子女缺乏适当的防范意识,把自己的权益保障全部押在子女的自觉履行上,一旦诉诸法律,有些请求难以支持。
法官建议,“啃老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重视,父母应从小培养孩子的独立意识,让子女学会自立才是父母能够给子女最好的馈赠。社会相关部门应对啃老群体和啃老家庭予以关注,全力帮助啃老群体尽快就业。
【维权难点】
老年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差
由于年龄、身体、经济条件、文化水平等各方面的局限,老年人诉讼能力普遍较弱,诉讼中往往不知如何主张权利。有的老年人不懂诉讼程序,又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无法正确参加诉讼;有的缺乏证据意识,不懂得搜集和保存有关证据,直接影响诉讼结果;缺乏遵守法庭秩序的意识,在庭审中不经审判人员许可随意插话,或者在法庭上吵嚷,严重干扰法庭秩序;有的拒收法律文书,认为收到法律文书不光彩,甚至认为只要签收了法律文书就证明自己理亏或败诉;有的因体弱多病行动不便,不能按时到庭。
亲人自动履行率较低
涉及老年人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往往都有权益和利益需要维护,诉讼前大多积累了很深的矛盾,且多经所在街道、社区及亲属调解未果而最终诉诸法律;有的则是经历了数次或数年的诉讼、执行,双方矛盾难以调和。因此,法官试图修复当事人间的亲情关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非常困难。
双涉老案件增多
该情况在赡养案件中尤为突出,双方当事人年龄呈老龄化,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均为老年人的现象突出,有的案件原告年龄超过75岁,最大年龄达95岁;被告一般也超过50岁。赡养人自身已为老年人,同时担负赡养高龄父母的责任,容易引发更为激烈的矛盾,案件审理也更为困难。
法官议建
老人如何有效维权
针对在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河东区人民法院法官对老年人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给出如下建议:
建议出台“精神赡养”细则
2013年7月,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将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写入法律。但在实际生活中,“常回家看看”往往有点难。因此,建议依据国情对精神赡养义务进行量化,明确“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经常看望或问候”的周期与频率,也可授予老年人居住的社区或所在社保机构监督职权,社保机构可通过记录子女看望老人的时间和次数来监督子女精神赡养义务的履行。对侵犯老年人权益如拒不看望老年人、忽视老年人精神需求等问题进行细化规定,对于未尽相应精神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的惩戒等做出具体规定。
提倡老有所乐养老模式
部分老年人深受传统思想影响,将自己的晚年幸福建立在子女的“反哺”上,使得家庭关系紧张。因此老年人在精神养老方面需要树立起新的观念,逐步从“依靠子女”转变到“依靠自己”。身体健康、知识丰富的老年人树立“老有所为”的积极心态,在发挥余热中找到自身价值,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子女的精神依赖。
增强自我防范的法律意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辛苦一生获得的房产、储蓄等财产是其老年生活的保障,一旦馈赠给子女,老年人将变成自愿贫困户,无法掌握生活的主动权。老年人不宜过早将财产转交给子女。同时,在子女面前,老年人应当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抛弃传统观念、消除亲情心理障碍,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出现委托保管、借款等事项,应当有书面凭证,例如借条、收据等,以防子女今后用各种理由推诿、抵赖。一旦诉讼,该书面凭证也可以作为证据,维护老年人正当权益。